【邊走邊想】五月|不一定要發光的人生,以及未成年能否替自己求助
人生不一定要閃閃發光,但要活得自在

最近剛看完《當我飛奔向你》這部劇。撇除它主要是在描寫蘇在在與張陸讓的感情故事外,我印象最深的,反而是關放奶奶說的那句話:
「當主角多累啊!你呀~不一定非得成為太陽,願意的話那個星星、路燈、螢火蟲它都能發光,他們想發光的時候那就發光,不想發光的時候,那就偷個懶。」
我後來發現,我會一直記得這句話,好像是因為現在的環境,太常告訴我們人一定要成為很厲害的人。
剛好這幾個月,和許久沒見的朋友重新聚在一起聊天。有人在念碩班寫論文;有人開始投履歷找工作;有人找到覺得對未來有幫助的位置;也有人還不知道自己到底想做什麼。但我聽著大家分享近況的時候,其實沒有覺得誰比較成功,也沒有覺得誰比較失敗,反而會覺得,這才是大部分人的人生。很多人其實都是一邊走,一邊想,有時候不知道方向,有時候做了才發現不適合,有時候只是先把現在的生活過完。
但社群媒體很容易讓人以為,大家都已經找到自己的路了。現在很常看到大學一定要完成的事情、25歲前該做到什麼、如何成為閃閃發光的自己、如何建立個人品牌、如何找到熱情、如何設計人生,甚至連迷茫,都開始變成一種內容。
看久了之後,會開始焦慮,會開始覺得是不是只有自己沒有方向,是不是只有自己很普通,是不是別人都比自己更早知道未來要幹嘛。有時候我甚至會覺得,很多非娛樂型的社群,其實都在告訴大家一件事:人生要有成果、有效率、有競爭力,才算沒有落後。
可是人生真的只能這樣嗎?拿到很多資源,就一定比較好嗎?參加很多活動,就一定比較充實嗎?經歷很多事情,就一定比較快樂嗎?我一直覺得, 現在很多人太習慣把「看得見的東西」當成價值。你有經歷,所以你厲害;你有頭銜,所以你優秀;你有成果,所以你值得被看見。 可是那些沒有很多經歷的人呢?那些只是普通讀書、普通打工、普通生活的人呢?這樣的人生,就比較不好嗎?
像之前參加青年永續社會設計挑戰賽時,台上評審總結回饋說:
十年、二十年後,你們可能就會站在這個位置,成為改變社會的人。
我知道這種話是想鼓勵大家,但我後來其實一直在想,如果有人沒有想改變世界呢?如果有人只是想好好工作、好好生活、陪伴身邊的人,那這樣算不算不夠好?
現在很多東西都很喜歡談跨域人才、領導力、影響力、問題解決能力,企業是、學校是、很多青年活動也是。久而久之,好像人一定要很有能力、很有目標、很有影響力,人生才有價值。但其實,大部分的人都很普通,而普通,本來就不是問題。
前陣子有朋友問我,大學沒什麼經歷,到底要怎麼寫履歷。可能很多人可能會建議他去參加活動、做專案、累積作品,但我那時候想到的反而是,你想過什麼樣的生活。因為有的人適合一直往外跑,有的人喜歡交流,有的人喜歡做專案,但也有人比較喜歡穩定,有人不喜歡一直社交,有人不想把生活塞滿。可是現在的環境,很容易只剩下一種價值觀:你要積極、你要持續成長、你要一直往前,好像停下來,就代表落後。
但我一直覺得,人生不是比賽。沒有很多經歷,不代表這個人沒有價值;沒有很遠大的夢想,也不代表人生沒有意義。甚至有時候,那些沒有特別做什麼的時間,反而才比較接近自己。
前幾天我在 Threads 上看到有高中生問有什麼營隊可以參加,我沒有覺得參加營隊不好,新課綱本來就希望學生可以透過不同探索去了解自己,但慢慢也會發現, 很多人不是從「我想知道什麼」開始,而是從「什麼東西放進學習歷程比較有用」開始。 可這也不能完全怪學生,因為當制度開始要求你證明自己,大家自然就會往看起來比較厲害的方向前進。最後會變成,明明是在探索自己,但慢慢地,大家都越來越像同一種人。
當社會開始期待每個人都要活得很亮眼、站上更大的舞台時,我們到底是在做自己,還是在跟著別人的期待走。 有時候甚至會開始沉迷於「我正在做很厲害的事」這種感覺。像之前就曾看到有人說,大學就是要多去跑校外競賽,不要一直跟那些只待在校內、普通過生活的人待在一起。但我每次看到這種話,都會覺得很不舒服,因為它背後其實有一種想法,好像人生一定要一直往上,才算有價值。
也許人生真正重要的是能不能在自己最盛的時候,也允許自己平凡。不一定要成為太陽,而是可以選擇成為星星、路燈、甚至只是某些時候才亮的光。可以努力,也可以休息;可以被看見,也可以不被看見。當不發光的時候不是消失,而是生活本來的樣子。
如果可以這樣活著,也許就已經很好了。
未成年諮商,家長是否同意?

這幾個月,我持續在關注未成年身心科與心理健康自主權的議題。而這個議題,最近也在我工作的現場裡不斷浮現。
前幾個月在諮商所上班時,行政姊姊提醒我,未成年個案進行諮商需要簽署法定代理人同意書。而這禮拜的工作例會中, 我們收到高雄市衛生局的青壯方案核銷退件,原因同樣是:未成年諮商要額外檢附與簽署法定代理人同意書。 於是大家開始討論,行政程序到底該怎麼處理。
有趣的是,衛生局要求要有家長同意書,但政府其實並沒有提供正式版本的未成年諮商法定代理人同意書。因此,許多諮商所只能自行製作公版,再附給衛生局。
會議中提到,退件原因是因為 衛生福利部 發函, 要統計「未成年諮商中,由家長簽署同意書的人數」。 我當下的第一個反應其實是:「到底為什麼要做這種沒意義的統計?」但我真正不舒服的是制度背後預設的邏輯。這個邏輯似乎仍然把未成年人視為「無法替自己做決定的人」,因此只要涉及心理健康、諮商、醫療,就必須先經過家長同意。可是,現實真的是這樣嗎?
我其實並不反對一般性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制度。
畢竟未成年人的確仍涉及監護、責任與保護問題,尤其在醫療體系中,法定代理人的角色本來就很重要。但我反對的是:要求每一位未成年個案,都必須毫無例外地取得家長同意。
因為有些學生之所以需要諮商,問題恰恰就來自家庭本身。有些人不敢讓家長知道自己正在接受諮商協助;有些人害怕被責罵、羞辱;也有人可能正處於高壓控制、情緒暴力,甚至家庭失功能的環境裡。如果制度規定「一定要家長同意」,那某些最需要幫助的人,反而會被擋在外面。
制度原本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,但最後卻可能讓未成年人失去求助的可能。所以我的想法一直是:
原則上可以要求法定代理人同意,但應該保留例外空間。尤其當學生明確表示不希望家人知情,而專業評估後認為其接受諮商符合最佳利益時,是否應該允許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進行?除非涉及高度危急狀況,例如立即性的自傷、自殺風險,或其他依法需要通報與保護的情形,否則未成年人的自主意願,是否也應該被更認真地看待?
而這樣的討論,其實也牽涉到近年的法律修正。
《學生輔導法》在 2024 年修法時,新增了第 5-1 條,明確強調:
學生之輔導,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,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之權利衝突時,應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。
甚至進一步寫到:
具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,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,經該學生同意,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,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,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,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。
但問題是《學生輔導法》的適用範圍,到底只限於校內系統?還是當學生由學校轉介到校外諮商所時,也能適用這樣的精神?
如果校內輔導老師可以在符合「兒少最佳利益」的前提下,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進行輔導,那麼校外的諮商所、心理治療所、醫療體系,為什麼又回到完全不同的邏輯?
而我覺得更值得思考的是:臺灣目前對「心理健康」的理解,仍然很大程度建立在醫療框架之下。
不論是臨床心理還是諮商心理,在現行制度中其實都被歸類於醫事人員體系。因此很多規範會直接套用醫療邏輯:未成年、法定代理人、同意書、醫療決定權。可是諮商真的是純粹的醫療行為嗎?
這其實是心理專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討論。 有些人認為諮商本質上比較接近教育、陪伴、發展與關係工作;有些人則認為只要涉及心理治療與心理健康,就無法完全脫離醫療體系。 而這兩種觀點,也會直接影響我們如何理解未成年人的自主權。
其實近年很多兒少權利的發展,都在挑戰過去那種「未成年=沒有決定能力」的想像。《兒童權利公約》(CRC)強調兒少意見表達權,也強調兒少應被視為具有主體性的人,而不只是被保護、被管理的客體。
但臺灣目前很多制度,仍停留在「保護性」的思維。大人替你決定、大人替你判斷、大人替你同意。可問題是,有時候傷害孩子的,恰恰也是大人。
未成年人,到底是不是一個有主體性的人。
【補充資料】
1.學生輔導諮商 不需家長同意
2.兒少身心醫療權 誰說了算?
3.看身心科需家長陪同 青少年爭醫療自主權|20250915 公視晚間新聞
4.保障未成年身心科醫療自主-整體政策建議